|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有“中国葡萄酒行业知识产权第一案”之称的解百纳商标案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原告中粮长城等企业“撤销一审判决,认定解百纳商标属不当注册”的上诉请求;判定被告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就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争议作出的裁定程序合法。但由于双方当事人均提交了大量新证据,要求商评委基于上述证据作出重新裁定。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广东省律师协会资深委员刘全中律师对此表示,这意味着终审法院对以中粮、长城为代表的原告方的上诉理由未予支持。从法律层面而言,至少在商评委对解百纳商标争议作出重新裁定之前,张裕仍然拥有解百纳商标的专用权。 多份70年历史材料呈堂 在庭审过程中,上诉人中粮、长城等不仅向北京市高院主张“一审法院认定商评委第05115号裁定程序合法的结论是错误的”,而且着力从“新证据”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要求法院认定解百纳商标属不当注册。最终,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到“解百纳是否具有商标显著性”上。 双方均提及了新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在举证环节,上诉人共提交了3份新证据,用以证明解百纳不具有商标的显著性。张裕则在一审提交61份新证据的基础上,又向二审法院提交了42份用以证明70多年来张裕长期独家使用“解百纳”、“解百纳”市场销售及消费者认知调查、张裕公司的主体延续性的新证据,力证其商标注册的正当性。 张裕所提交的42份新证据由于贯穿了从民国到新中国70年的历史而备受瞩目。其中在1937年第143期“审定商标目录”、1939年第154期“商标公告期满注册表”及《全国注册商标索引》中均清楚无误地标明了第33477号“解百纳”商标。这些由当时中华民国商标局出版的法定刊物,现存于国家图书馆。北京万慧达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黄义彪称,这几份证据表明,张裕公司早在1937年就将解百纳注册为商标是无可辩驳的法律事实。 在众多新证据中,还包括张裕上世纪40年代在《庸报》刊登的4份品牌广告,清楚地标明了是为解百纳做的广告。同时,张裕公司还出示了上世纪50至80年代解百纳干红的工艺流程、发酵记录和产品分析指标、出库记录、销售情况等详细的生产、技术资料,以及1988年、1993年、1999年张裕解百纳又多次获得名优、名牌产品的称号或证书等一系列新证据,进一步证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立后张裕公司仍然持续生产并长期使用解百纳商标的事实。 刘全中律师表示,在错综复杂的案情中要理出头绪唯一快捷有效的路径就是从证据入手,而张裕公司始终将“解百纳”作为一个注册商标在使用,有着不可否认的连续性,为本案理清线索提供了有力的证据。 多数消费者认为解百纳属张裕 无论解百纳商标金字招牌最后归属如何,可以肯定的是,持续数年的解百纳争议确实给广大消费者带来了一定程度的认知混乱。目前,浪费者认为解百纳是葡萄酒通用名称的不乏其人,认为其是张裕原创品牌的也不在少数。这也表明,浪费者对解百纳的认识尚不尽相同。 针对这一问题,近日,国内权威调查机构新生代调查公司对全国28个大城市310个大超市和310个大酒店销售终端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在标注解百纳字样的葡萄酒产品中,张裕解百纳销售量占比上升为87.54%,其他厂家则下降到12.46%。而业内另一著名调查机构零点调查的“2010年解百纳品牌关联度调查”数据也印证了这样的结论,在认为解百纳与葡萄酒有联系的受访者中,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