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心介绍
中心日志
资讯传真
论文选萃
学术讲坛
科研诚信专栏
案例评介
学者追踪
法律汇编
中心介绍
中心简介
中心人员
机构设置
南湖快讯
中心成果
司法鉴定
鉴定所简介
执业证书
业务流程
专家团队
相关文件
联系我们
中心日志
新闻
公告
关注
资讯传真
国内资讯
域外传真
论文选萃
编辑推荐
知识产权基础理论
著作权研究
商标权研究
专利权研究
其他知识产权研究
学术讲坛
读书时光
案例评介
学者追踪
法律汇编
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案例集锦
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等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2013年10月15日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3)一中民终字第7642号
1
、案情简介:
原告乐视公司经合法授权享有《一夜未了情》影片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2011年2月28日,乐视公司(甲方)与北京搜狐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乙方)签订《非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采购协议》约定:甲方不可撤销的许可乙方非独家行使《一》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无转授权;2012年2月,原告发现boosj.tv.sohu.com网站非经其合法授权在线播放《一》片。经查明,该网站为被告搜狐公司、飞狐公司和三基公司合作经营的视频频道。乐视公司认为搜狐公司的行为已超越授权范围与飞狐公司、三基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原审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未尽相应的审查义务,亦具有主观过错,构成对乐视公司合法权益的侵犯,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三被告告均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
2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搜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搜狐公司从乐视公司获得了《一》片的合法授权,没有超授权范围使用,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二、退一步讲,即使搜狐公司与飞狐公司、三基公司构成侵权,原审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也过高,应予以改判;三、原审法院判决的诉讼费承担方式不合理,应依法予以纠正。综上,搜狐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乐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诉人飞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并以相同的理由提起上诉。
上诉人三基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一、boosj.tv.sohu.com域名并非由三基公司经营管理,该网页实为搜狐公司所经营管理,原审判决中关于该网页为三基公司与搜狐公司、飞狐公司共建的认定错误;二、三基公司对《一》片提供的为链接推广服务,并没有直接使用;三、三基公司并不负有原审判决所认定的审查义务。综上,三基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予以改判。
3
、被上诉人称:
被上诉人乐视公司同意原审判决,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搜狐公司、飞狐公司和三基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4
、法院认为:
本案中,搜狐公司在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取得相关权利后,违反协议关于仅限于在www.sohu.com网站播放《一》片的约定,不仅授权飞狐公司代其对外许可他人使用《一》片,亦通过飞狐公司与三基公司签订协议书,与之合作共建了boosj.tv.sohu.com网站,在该网站中可直接实现对《一》片的在线播放。因此,搜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其与乐视公司签订的协议,超越了授权范围。原审法院认定搜狐公司具有主观过错,构成对乐视公司合法权益的侵犯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飞狐公司虽经搜狐公司授权,但未对搜狐公司是否存在超越权利范围的情形进行审查,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基公司对其与搜狐公司、飞狐公司共建的视频网站是否有权使用《一》片未尽相应的审查义务,具有主观过错,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审法院关于本案的侵权行为系由搜狐公司、飞狐公司和三基公司的行为共同所致,因此上述三公司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且原审法院综合考虑《一》片的商业价值,以及搜狐公司、飞狐公司和三基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时间、侵权期间等因素对赔偿数额予以酌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5
、判决:
上诉人搜狐公司、飞狐公司和三基公司的上诉理由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
一
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研究网
版权声明: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直接与我们联系。
责任编辑:姚国馨
鄂ICP备09005423号-2
Copyright? 2004-2010 iprc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网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7-88386157